2026年 第2期

体育技术化的成因与限度

——以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为视角

林爽1宋昱1,2*

1.上海体育大学

2.吉林体育学院

摘 要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体育技术化,在推进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在部分比赛中引发竞赛公平失衡与体育伦理争议。亟需从法学、伦理学多维视角,揭示其形成机制与应用边界,在规制层面构建科学化路径推进赛事治理现代化。通过文献分析,梳理体育技术化的内涵和演进逻辑,结合专家访谈和问卷调查探索体育技术化的形成机制、伦理争议与规制路径。研究认为,体育技术具有学科复合性、可复制性与可交易性三大核心属性;体育技术化与体育资本化呈共生关系,资本通过技术研发扩张影响力,技术借资本注入提升行业地位,形成正反馈关系;公众对比赛中使用的运动装备接受度呈钟型曲线分布,对定制防护装备支持率较高,而对过度消解运动员主体性的装备支持率较低。基于此,提出建立三级协同规制体系:在国际体育组织层面,推行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并行的双重制度;在国内体育治理主体层面,制定资本介入技术研发的约束规范;在运动团队层面,强化技术应用的伦理审查机制,平衡竞技提升与体育本质维护。

关键词体育技术化;资本化;体育伦理;大型国际赛事

随着时代的发展,高科技对体育行业的影响程度不断加深,影响方式也更加多样。概括而言,这一趋势可被称为“体育技术化”(sports technologization),即技术要素作为外在工具逐步嵌入训练、竞赛与治理环节,既带来绩效提升与观赛体验优化,也触发了公平、伦理与规则边界的争议。以竞赛装备为例,“鲨鱼皮”高科技泳衣曾在2008至2009赛季引发成绩激增与公平性讨论,国际泳联随后作出限制并自2010年起实施更严格的材质与覆盖规范(World Aquatics, 2017);在田径领域,碳板“超级跑鞋”引发“技术增益”争议后,世界田径联合会于2020年对竞赛用鞋关键参数作出规则调整(World Athletics, 2020)。而在赛事治理层面,视频助理裁判(video assistant referee, VAR)在世界杯等顶级赛事中的应用亦在提升判罚准确性的同时改变了比赛节奏与观赛体验。如果技术介入从“装备迭代、训练辅助或裁决支持”进一步走向对人体能力边界的直接改写,例如采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明确禁止的基因编辑、基因转移或细胞相关增强方法以谋取竞技优势,就可能动摇体育竞赛赖以成立的公平基础,并迫使治理体系作出更严厉的制度回应。基于此,本研究旨在探讨高科技在体育比赛中应用的合理性,并尝试界定其合理应用的边界。

1 体育技术化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1.1 体育技术化的内涵与外延

体育技术化并非仅指“在体育中使用技术”,而是指技术要素逐步嵌入训练、竞赛与治理环节,并在一定条件下改变成绩生成与竞争条件分配,进而触发规则调整与治理回应的过程与趋势。其内涵侧重“技术对体育结构与规则的重塑”,外延主要涵盖装备与器材技术、训练与数据技术、竞赛裁决与赛事治理技术等;技术介入进一步触及能力边界并引发制度规制,也属于体育技术化的核心议题。相对而言,仅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且不影响竞赛比较机制的常规信息化工具,不属于本文讨论重点。

1.1.1 体育技术化及相关概念的使用情况

国内研究方面,董传升(2005)较早使用了“体育技术化”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体育依据技术的规则来完成对自身结构的重新建构过程,其结果是体育具备了某些技术形态”。该界定的重点不在“技术应用”本身,而在于强调“技术规则”对体育结构的重塑,从而将讨论引向竞争条件是否被重新分配,以及公平竞争精神与规则治理如何回应等规范问题。胡勇刚(2010)在讨论当代竞技体育技术化时,强调技术化的双重效应:既推动成绩突破与训练科学化,也带来伦理张力与规则边界压力。张君等(2023)则围绕技术化引发的伦理争议、价值评判与赛制规范展开讨论,尝试将“争议”转化为可评判、可规制的规则问题。

国外研究主要围绕“自然-人工”区分及其伦理后果展开讨论,强调将对技术化的评价置于可论证的规范框架中(Monasterio Astobiza,2020)。而Haake(2009)更侧重从经验层面讨论技术对成绩演进的影响,为判断“技术增益”提供量化视角;Loland(2020)则更关注公平机会与制度正当性等规范议题,强调在新技术不断出现的背景下需要反思规则边界与治理原则。

基于上述研究脉络,本文将“体育技术化”界定为:在竞技语境(尤其是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中,技术要素持续进入装备、训练、裁决与治理环节,并在可观察层面改变运动表现的生成与比较方式,在制度层面引发规则调整与治理机制重构的过程与趋势。本文后续论述均在此界定下展开。在汉语中,“体育技术化”的近似表达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运动技术化”“竞技体育技术化”“体育智变”等。本文不将这些差异仅视为语言替换,而将其理解为研究对象与问题焦点的不同:当讨论总体趋势时使用“体育技术化”,当强调精英竞赛场域时使用“竞技体育技术化”,当聚焦项目争议与赛制回应时使用“体育运动技术化”。为保证概念一致性,本文统一使用“体育技术化”,并在必要时通过定语限定讨论场景。

1.1.2 体育技术的概念辨析与特征总结

汉语中“技术”的具体涵义与英文中的“technology”存在一定差异。《现代汉语词典》中,技术是指在劳动生产方面的经验、知识和技巧,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的技巧。通过区分技术与技巧、技术与科学两组概念,尝试缩小其外延,进而对体育技术的具体内涵进行探究:1)技术与技巧的区分。在体育行业中,“技术”除了用来表示各种科技应用外,也经常用于表示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的身体技巧。例如,“起动阶段运动员浮腿抬转并以冰刀内刃着冰的步幅和步宽较小,身体重心高度变化幅度轻微……技术重点在于快速摆脱静止状态”(房英杰 ,2024)中所涉的“技术”概念在英文中一般以“technique”表示,而“technology”则偏向科学和生产领域。本研究仅讨论与科学和生产相关的“技术”,不将运动员个体动作技巧(technique)纳入“体育技术化”的讨论范围。2)技术与科学的区分。科学和技术在日常用语中经常并称,但实际上二者是存在显著差异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将“技术”(technology)界定为一种可用于产品制造、工艺实施或服务提供的系统性知识;其载体既包括专利等知识产权形式,也包括技术信息、技能及专家服务等非专利形式(WIPO, 2012)。可见,技术具备实践性,可以直接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或体现为劳动产品,或体现为生产工具。与之相反,科学则可以是理论性的、抽象的,一些前沿科学理论至今仍存在于假说阶段,未能完全证实,仅对实践发挥指导性作用。

1.1.3 体育技术应用的具体场景分析

体育技术的应用场景多样,本研究以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为视角分析体育技术应用的具体场景。体育器材的研发制造是体育科学、生物科学、材料科学等学科综合研究的结果。体育技术的发展集中反映在各类体育器材上,既包括运动鞋、运动服等服装,也包括比赛中使用的球拍、标枪、弓箭等器械。体育器材,作为技术的载体,往往不是单独使用而产生效能的,需要与专业场地、训练方法、膳食营养、医疗辅助等要素相互配合,形成一个集科研、训练、康复与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技术支撑与保障体系。中国跳水队的实践为此提供了一个例证,其科技支撑并非单一技术的应用,而是将高速影像捕捉、智能动作分析等技术载体,与专项训练方法、实时教练反馈、体能康复方案及系统化的团队管理模式深度融合,形成一个协同运作的体系。在该体系中,技术手段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与训练、医疗、管理等其他环节的紧密配合与制度化协作。

此外,已有研究从健康、伦理等角度对体育技术的应用进行了研究和展望。例如,挪威越野滑雪运动员比约·戴利(Bjørn Daehlie)最大摄氧量能达到96 mL/kg/min,其在训练中使用了特殊设施低压低氧屋,即人为创造一种低压低氧的环境以锻炼自身氧气摄入能力(Munthe,2002)。围绕此类低压低氧训练设施的合理性,学界常从公平性、可及性与“自然-人工”边界等维度展开讨论,其评价结论在不同规范立场下并不一致。Monasterio(2020)从体育伦理理论视角提出了一系列体育技术化的可能方向,包括基因选育、机械化改造以及跨性别者参加体育比赛等,以此探讨自然和科学的边界。这些探讨原本是纯粹理论性的,但理论假设正在转变为亟待商榷的现实问题。

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体育技术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在运动员培育选拔环节,涉及基因选育、大数据筛查等技术;在日常训练环节,包括训练设施与器材、餐饮卫生及医疗保障等支持技术;在比赛竞技环节,涵盖服装设备与比赛器械等技术;此外,还存在手术改造、假肢使用等特殊技术应用。综上,体育技术对于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的影响是多领域、全方位的,针对体育技术化的规范也不应局限于体育器材,而应面向包含运动员培育、选拔、训练在内的整个流程。

1.2 体育技术化的成因与发展逻辑

1.2.1 体育技术化的进程

在竞技体育的发展历程中,技术的介入是缓慢的、渐进的。长期以来,运动员的身体素质往往在比赛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古希腊的奥林匹克竞赛中,运动员被要求赤身裸体参加比赛,尽可能排除外力干扰,追求人类体能的极限(王海燕 等,2022)。以此为参照,现代竞技体育则毫无疑问是“技术化”了的。而实际上,体育器材专业化、标准化的历史并不长,体育技术化对比赛成绩的影响直到近20~30年才逐步凸显。20世纪60年代,埃塞俄比亚长跑运动员阿贝贝·比基拉(Abebe-Bikila)曾多次光脚参加奥运会,并两度获得马拉松项目金牌。

技术因素对比赛成绩的影响随着工业资本的发展逐步深化。工业化首先为体育技术化提供物质基础,现代科学的发展是当今体育比赛中各种先进技术装备生产制造的前提。而大型国际体育赛事在传播体系与组织体系上的现代化演进,也为技术更深层的嵌入创造了制度条件。例如,随着电视转播、计时计分与赛事制作体系的成熟,赛事运行逐步形成“规则—流程—设备—人员协作”的系统化框架,技术开始不再只是运动员层面的辅助工具,而是进入到竞赛组织、裁决与呈现的关键环节。

发展至今,世界范围内体育、技术与资本相互渗透的格局已形成,技术应用扩展的现实动因是多元的:既包括提升训练与竞赛的科学性,也包括保障运动员安全、提高裁决准确性与比赛公平性,并在此基础上改善赛事的观赛体验与社会传播效果。由此,体育技术化呈现出从“器材改良”向“训练—竞赛—治理系统嵌入”拓展的进程特征。

1.2.2 体育技术化成因的关键要素:体育资本化

现代体育与科技和产业资本有密切关系。新兴体育技术的发展需要资本投入提供动力,而资本扩张也需要体育技术发展注入活力。正如马克思(2009)在《资本论》中所揭示的,在机器大工业中,“智力”得以转化为“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力”。这一经典论断有助于我们理解,在当代体育领域,技术(作为“智力”的物化)如何与资本深度结合,共同成为形塑行业格局的关键力量。刘俊荣(2024)的研究为理解这种结合提供了具体分析框架。该研究指出,资本、技术与权力(即资本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三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正反馈关系:资本通过扶持与垄断新兴技术来巩固和扩大其影响力;反过来,获得资本支持的技术得以加速发展并提升其在行业内的地位,进而为资本带来更多增殖机会与支配权。这种循环机制深刻揭示了体育领域技术化与资本化相辅相成、彼此强化的内在逻辑。

基于上述理论视角可以看到,在体育行业中,资本化构成了技术化进程的重要驱动与结构性条件。因而一个行业中技术化与资本化两大趋势通常相互作用,具体到体育行业中,体育技术化提供发展方向和技术保障,体育资本化提供产业基础和物质动力,体育技术化是体育资本化的结果,并为资本进一步介入提供空间。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促进了体育行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也对传统的体育伦理提出了挑战。

2 体育技术化的合理性因素与体育技术应用的特殊场景

本研究认为,体育技术化是体育资本化的产物,并非体育行业完全自发的。体育技术化长期存在并有不断发展的趋势,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其在体育行业发展的某些方面实现了逻辑自洽,有其存在的合理因素,在一些特殊场景下,体育技术的应用是大型国际赛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2.1 体育技术化的合理性因素

马克斯·韦伯将社会行为分为4个类型:目的合乎理性的、价值合乎理性的、情绪的、传统的(马克斯·韦伯, 2010)。其中,后两者属于非理性行为;前两者中,目的合理性(又称工具合理性)偏向于单纯技术上的功效,而价值合理性更注重精神价值,体育技术化的合理性同时包括这两种类型(陈新汉,2023)。

2.1.1 提高专业体育活动的参与度

部分体育活动,如足球、滑雪等对场地和器材要求较高,对民众参与构成限制。因此,广大民众多以休闲方式参加体育活动,较少购买专业体育器材和参加专业体育活动。以健身房产业为例,我国健身房用户多为中高端收入群体,月收入5 000元以下的用户占14.9%(艾媒咨询,2021)。技术发展带来的规模化生产与服务模式创新,有助于降低器材与专业服务的边际成本,提高大众获取专业运动资源的可及性。与此同时,移动健身平台与智能穿戴设备的普及,使训练计划、动作记录与反馈评估更易在“非场馆情境”中实现。崔洪成(2022)调查发现,18~35岁青年人使用健身App的比例达到68.1%。而对部分特殊群体来说,体育技术的应用为其参与体育运动的必要前提。例如,残疾人群体常需借助假肢、轮椅运动装备、适配器械与可及性设施等实现“可参与”;同时,基于可穿戴的监测与反馈也有助于降低运动风险、提高训练安全性,其结构化的训练提示、即时反馈与游戏化的任务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运动参与的持续性与自我管理效果,从而使“能够参与”转化为“可持续参与”。

2.1.2 提高竞技水平和比赛成绩

竞技性是体育赛事区别于其他文化休闲娱乐活动的鲜明特征。比赛成绩纪录被不断打破的过程,也是比赛技术不断创新迭代的过程。技术通过降低阻力、提升能量利用效率、优化动作输出稳定性等路径,具体地改变运动表现。例如,2008—2009年聚氨酯等“非纺织材料”竞速泳衣在国际赛场上引发广泛争议,其通过提高浮力、减少水阻并形成更强的压缩支撑效果,在短期内促进了纪录刷新;此后,国际游泳项目治理机构以维护竞赛公平与可比性为目标,推动对“非纺织材料泳衣”的规则限制,从而将该类装备效应纳入制度化边界之内。再如,在自行车等项目中,碳纤维复合材料因其更高的刚度-重量比与可塑造的结构设计,被广泛用于车架及相关部件制造,有助于提升踩踏功率传递效率并减轻整车质量(徐开娟 等,2025);同时,围绕骑行姿态与器材外形的空气动力学优化也被证明与计时项目表现密切相关。

2.1.3 为体育行业注入活力

在大型国际体育赛事视角下,体育技术化对体育行业的激活作用更多体现为赛事组织体系与产业协同方式的升级:一是计时计分、回放判罚、数据采集与转播制作等关键环节的技术迭代,提升了赛事运行的精细化与标准化水平(邢金明 等,2025),并推动赛事产品形态从“单一竞赛”拓展为包含内容生产、传播、消费的复合体系;二是围绕赛事而形成的装备研发、数据服务、训练与医疗保障等专业分工随之细化,进而催生新的细分岗位与服务市场。但这种“注入活力”并不等同于将体育简化为功利化的资本竞逐;相反,从治理目标看,合理限度内的技术应用与产业协作更强调安全、可比、公平与可持续:既通过更可靠的保障体系降低运动风险,也通过更透明的技术标准与规则边界,提升赛事的可理解性与公信力(廖粤生 等,2024)。

2.2 体育技术应用的特殊场景:残疾人体育

《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和权利保障》白皮书指出,残疾人体育对于残疾人康复身心、参与社会生活与实现平等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新华社,2022)。这引出了一个与大型国际赛事实践紧密相关的核心议题:残疾人运动员在常规奥运会中的准入性与融合性。国际体育界在此方面已有先行探索,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单腿截肢的南非运动员娜塔莉·杜·图依托(Natalie Du Toit)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并在10 km公开水域游泳比赛中获得第16名,并在不久后参加了2008年北京残奥会,获得5枚金牌。需要注意的是,图依托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比赛中并未使用假肢(国际奥委会,2020)。

为保障残疾人群体的权益,助力残疾人参赛的新型体育技术得以开发和应用,技术设备已成为残疾人运动员能否参加体育比赛的关键因素。但也正因为技术在赛事中的使用,技术水平差异导致不同国家(地区)残疾人运动发展水平存在极大差异,且比常规运动项目更加显著。这也引起体育界广泛争议。例如,南非运动员奥斯卡·皮斯托瑞斯(Oscar Pistorius)双腿截肢,正常参加比赛需使用假肢,曾申请参加常规比赛,世界田径联合会对其假肢是否影响比赛公平进行调查发现,该假肢价值1.5万英镑,非一般运动员可以负担,在到达相同速度时可减少25%的体能消耗(World Athletics Media,2008)。世界田径联合会据此禁止皮斯托瑞斯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一系列比赛,随后其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诉,指出“虽然义肢的材料先进,但他缺少腿部肌肉,血液流通不畅”,因此并不会破坏比赛公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于2008年5月做出裁决,允许其穿戴假肢参加比赛,但该案引发的舆论余波至今未息。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公众舆论并不反对残疾人运动员挑战自我,而一旦技术因素可能改变同场竞技的可比性并引发公平性质疑,争议便随之产生。从这一角度考虑,尽管残疾人运动员使用体育科技的问题有其特殊性,但核心仍是技术与公平的伦理之争。

2.3 必须使用高科技的体育比赛:以F1赛车为例

部分体育项目以体育器材运用为核心,如击剑、射击、赛车等。体育器材本身也是体育比赛竞争的一部分。例如,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FIA Formula 1 World Championship,F1)是由国际汽车联合会举办的最高级别的赛车比赛。由于其对动力系统、材料工程、空气动力学与数据系统的高度依赖,F1车队与制造商在车辆研发、测试与赛季运营方面的投入水平通常高于传统体育项目。因此,F1常被视为高投入、高技术密集型的体育赛事形态,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同期汽车工业工程技术的发展水平。即便是F1这样高度技术化、资本化的比赛项目,也持续通过规则对技术介入的边界进行约束。一类规则直接面向“竞赛性”与“可比性”,例如对牵引力控制系统等辅助驾驶装置的限制,以及对全自动变速箱使用的进一步约束,旨在强调“车手操控”的核心地位(De Groote,2009)。另一类则更侧重赛事治理与成本管理:自2021年起,F1引入严格经费限制。根据“预算帽”制度的要求,每支参赛队伍每年最多支出1.45亿美元,主要针对产品研发费用;对于违规车队,将处以罚款,并可能给予扣减赛事总成绩积分、缩短测试时间、禁止比赛、取消锦标赛资格等处罚(FIA,2020)。此外,国际汽车联合会还设定了“技术冻结期”,禁止赛季中对部分部件进行研发,以防止无休止的技术研发竞赛,确保比赛的核心仍是车手的技能而非车辆性能。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限制条款的出台并非完全出于伦理考量,也涉及管理和成本等方面因素。“预算帽”涉及成本口径划定、审计核查、违规认定与处罚执行等复杂治理安排,其推进往往受制于制度设计与各利益相关方博弈;因此限制成本的计划于2009年正式提出,却推迟到2022年实施(Mark Hughes et al, 2021)。而金融危机等外部经济冲击,放大了车队与赛事体系的财务压力,使“控制成本、提升可持续性、维持竞争均衡”的管理目标更为迫切,从而加速了相关制度的正式化。由此可见,在F1等技术密集型赛事中,技术边界的设定同时服务于竞赛公平与赛事治理两类目标,无限制的技术化并不符合大型体育赛事的长期运行逻辑。

3 针对体育技术化认可度的社会调研

体育是社会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体育技术化应符合外在的社会伦理和内在的体育精神。对社会伦理和体育精神内涵的解释已形成基本共识:追求人类自身极限,以及在这一过程中的道德自控。实践中,体育技术化争议的焦点在于,体育技术在大型国际赛事中的应用是否是追求人类自身极限的正当途径,是否符合当今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要求?为此,以专家访谈和网络问卷形式,分别对相关专家和一般民众关于体育比赛中使用各种装备的认可度进行调查。

3.1 专家访谈

为深入理解体育技术化的多维影响及其规制路径,本研究对12位体育管理、体育伦理、体育法学等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半结构式访谈。访谈提纲的设计基于相关文献的系统梳理,围绕“体育技术化的动因、影响与规制”3个核心维度展开。每位专家访谈时长约60 min,整个过程在获得受访者知情同意后全程录音并转录为文本。对文本内容进行梳理后,形成如下核心发现。

1)技术介入体育赛事具有必然性与两面性。多数专家认为,技术介入具有不可逆趋势,但其影响呈现显著两面性,关键在于技术是否仍处于“辅助”地位以及介入强度是否可控(方润 等,2024;刘振 等,2025)。技术本身相对中立,不能一概否定技术,如AI训练辅助、智能装备监测确实提升了训练科学性与安全性,但一旦技术越过“辅助”的界限,成为决定比赛结果的主导因素,便背离了体育的本质(张琪,2022)。

3)以人为本是技术介入的“间接界限”。体育伦理学专家认为,徐正旭(2023)提出的“体育科技伦理边界”与方润等(2024)强调的“以人为本”观点高度一致。技术的使用必须保障运动员的健康与自然性,避免将人工具化。这是由于,“运动员是体育的主体,不是技术的载体。基因编辑、外骨骼等增强型技术,一旦侵蚀人的自然性,就应被严格限制。”专家特别提及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对“基因编辑技术用于体能增强”的明确禁止,是维护“以人为本”界限的典型。

4)伦理治理应先行于技术应用。多位受访专家呼吁建立“伦理先行”的治理机制。科技伦理治理专家从法理学角度强调“法律应尊重制度化实践的价值”,指出“不能等技术滥用成为事实后再去治理,应当在技术研发阶段就嵌入伦理审查机制,实现源头治理。”受访专家建议借鉴世界游泳联合会的《世界游泳联合会认可泳装清单》(World Aquatics List of Approved Swimwear)制度,建立面向更广泛技术的“绿色清单”与“负面清单”。

3.2 问卷调研

采用网络调查形式,通过社交媒体渠道发布问卷,调查公众对体育赛事中不同装备使用情境的认可度。共回收问卷226份,剔除作答时长明显过短、答案呈规律性的无效问卷,最终获得有效问卷212份。设定了游泳比赛和举重比赛2种不同场景,每个场景各6个题项,分别对应科技水平由低到高的6种装备使用情况。调查对象按照可接受程度对比赛中使用的装备进行打分,1~5分代表非常不认可、不认可、中立、认可、非常认可,最后通过取平均分的方式对调查对象的认可程度进行评估(表1)。

表1游泳和举重比赛中使用的运动装备可接受程度调查Table 1Survey of the Acceptability of Sports Equipment Used in Swimming and Weightlifting Competitions

两组数据走向基本一致,表明公众对体育技术化的评价有相对稳定的标准。数据走向大致呈钟型,说明在比赛中使用的装备科技水平适中时,公众认可度最高,科技水平过低或过高都可能招致反感。问卷调查结果从侧面证明了技术的应用对体育行业具有独特的价值,但必须对其限度进行规范。

3.3 基于社会调研对于体育技术化边界的再思考

仅从追求广泛参与和更好成绩的角度考虑,科技因素的介入既是体育产业发展、资本涌入的必然结果,也是追求更广泛参与度和更好成绩的正当途径。如果仅从字面意义追求“更高、更快、更强”,那么技术装备的决定性作用远远超过运动员的个人锻炼。体育技术原本是为运动员挑战自身极限服务的,但如果技术因素过多介入,运动员自身的作用受到压缩,比赛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当技术进步的速度与精密度已超越人的感性认识范畴时,运动员便由技术的掌控者转变为被技术所引导或掌控的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并挑战了人在竞技体育中的主体地位与尊严。

以表1中的数据为例,“穿戴为运动员量身定制、安全舒适的专业泳具”“穿戴为举重运动设计的有防护功能的专业运动服”2个选项分别在游泳和举重比赛场景中获得最高认可度得分(4.31分和4.45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选项的科技应用水平时,认可度得分大幅下降。“使用水下辅助推进设备”“穿戴具有辅助功能的外骨骼装”等代表“装备科技水平高”的选项获得2.96分和2.76分,相比最高得分下降约31.3%和38.0%。可见,无论是受访专家还是一般民众,对体育技术的态度都是辩证的,既肯定其积极影响,也强调需防范其潜在风险。

4 体育技术化的规制方法

4.1 当前全球体育治理中有关体育技术化的规制办法

体育技术化在国际范围内引起争议由来已久,部分国家(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也尝试对造成比赛成绩显失公平的技术应用进行规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则。整体上来说,当前全球体育治理中,关于体育技术化的规制办法主要有2种:负面清单,或称禁止清单;正面清单,或称绿色清单。二者有时单独使用,有时混合使用。

如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出台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用禁止清单的管理方式,列出了禁止使用的物质名录。对允许使用或破例允许使用的物质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通过《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规定了申请途径,单独对运动员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核。《条例》不仅下设一份禁用清单,而且规定了禁用方法。禁用方法是指尽管运动员摄入违禁物质未遂,但只要被证明使用相关方法尝试摄入违禁物质,即可被认为违规,同时,运动员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等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做法也在禁用方法之列。近年来,《条例》已将“基因编辑技术用于增强运动表现”明确列为禁用方法,这体现了对前沿技术滥用的前瞻性防范(张小林 等,2025)。

再如,世界游泳联合会曾对鲨鱼皮等部分高科技泳衣给出禁止规定,其现行文件中则多采用绿色清单制度。其中,关于服装的规定集中收录于《世界游泳联合会认可泳装清单》中。该清单每年9月1日更新,申请者需提前向世界游泳联合会提交样品,并支付相应审核费用,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世界游泳联合会官方网站检索到产品。制定该清单的依据是《世界游泳联合会比赛规则》(World Aquatics Competitions Regulations)第7条第1款的规定:“运动员的安全和健康必须被考虑在内,所有与泳装有关的问题都必须以公平竞争和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为前提。”审核过程严格按照《泳装技术审批实施细则》(The Technical & Approval Implementing Rules for Swimwear)进行,由一名独立专家负责审定。

又如,FIFA对VAR技术的使用并非全面放开,而是通过严格的《VAR操作手册》(Video Assistant Referee Protocol)限定其应用场景(仅用于纠正涉及进球、点球、红牌和罚错对象的明显错误),这是一种针对特定技术应用的“条件性正面清单”管理模式。

尽管以上方法在实践中对体育技术化的限度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相关制度规则在系统性和权威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关于运动员使用特殊技术装备或药品的争议仍时有发生。如何防范体育技术化走向极端仍然是当今体育界和国际法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2 全球体育技术化规制办法完善建议

基于文献分析、专家访谈、问卷调研和已有国际实践,就体育科技化治理,本研究提出一个三级协同规制体系,涵盖国际体育组织、国内体育治理主体与运动团队3个层面,形成国际规则供给与清单标准、国内转化执行与监管衔接、团队合规落实与数据反馈的闭环,旨在实现技术善治与体育本质的平衡。

首先,在国际体育组织层面,健全“三色清单”分类管理与动态审查机制。借鉴方润等(2024)提出的“红-黄-绿”三色清单制,由IOC、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共同建立“体育科技数据库”,实现技术分类分级管理,其中:1)红色清单,列明绝对禁止介入体育赛事的技术,如基因编辑增强、动力外骨骼、神经启动设备等;2)黄色清单,列明体育赛事中限制使用的技术,需满足特定条件或经过审批方可使用,如特定类型的假肢或辅助设备,需经特定机构认证和个案审查;3)绿色清单,代表对体育赛事全面开放、经评估认为安全、公平且可普及的技术,如符合标准的智能穿戴监测设备、基础性的材料改进等。为保障分类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动态审查机制,专设“体育科技伦理委员会”,定期评估AI训练系统、可穿戴设备等新兴技术合规性,适时更新清单内容。同时,国际层面可推动形成关于信息提交、评估方法与规则衔接的基本框架与最低共同标准,为国内转化执行提供可对接的依据。

其次,在国内体育治理主体层面,以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单项协会、职业联赛组织及相关监管部门为主,强化规则转化、监管衔接与公平可及。一方面,可将国际层面的“三色清单”与评估方法制度化嵌入国内赛事规则、器材准入标准与技术评估程序,建立与国际信息库对接的国内联络与报送机制,以约束资本在体育技术研发领域的过度集中与短期逐利行为,防止资本通过技术垄断形成不公平竞争。可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与监管指引、制定行业标准与准入评估规则等方式,明确资本与技术研发在竞赛场景中的合规边界与信息披露要求。另一方面,可在公共政策工具上探索建立体育科技普惠支持机制,例如以专项支持、共享平台或服务购买等形式,为经费不足的运动队与运动员提供必要的合规技术服务,从而降低“技术鸿沟”对竞争公平造成的结构性影响。在法制层面,可考虑在体育法规中增设“体育科技伦理与竞赛技术治理”相关条目或专节,明确“以人为本、公平竞技”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明确技术介入体育赛事的边界和相关责任制度,覆盖“合公序性、安全性、公平性、逆常性、至善性”五维治理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与程序(徐正旭,2023)。在制度设计上,可重点明确以下内容:1)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研发、提供、使用列入国际红色清单的体育技术。2)审查与备案制度,对拟投入使用的、未列入国际绿色清单的新技术,建立由国家体育主管部门牵头的伦理审查与备案程序。3)资本约束条款,明确禁止资本垄断技术研发,对恶意利用技术优势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4)监管职责,明确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设立“体育技术伦理审查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

5 结束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体育技术化正是这一时代趋势在竞技体育领域的鲜明体现。尤其在奥运会、世界杯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这一高曝光、高投入的竞技场域中,技术创新、资本投入与赛事治理现代化需求相互耦合,推动技术要素持续嵌入装备、训练与裁决环节并加速扩散。本研究表明,其生成并非单一的“技术进步”所致,而是技术的学科复合性、可复制性与可交易性与体育资本化相互强化,共同构成体育技术化的关键成因。在科技进步、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传统伦理必然遭受挑战,其中落后的成分逐渐淘汰,但也有一些恒定的精神标杆需要坚守。科技发展必须以道德为约束、法律为准绳,否则贻害无穷。社会进步离不开技术进步,在运用技术的过程中,既不能投鼠忌器、止步不前,也不能无视道德、急功近利。因此,对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体育技术化,应在鼓励创新与维护公平之间划定清晰限度:以公平可及与运动员主体性为核心,强化清单化准入、伦理审查与规则衔接机制,避免技术与资本共同作用下对竞赛比较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各国应通力合作、相互借鉴,围绕大型国际体育赛事治理齐心建立国际体育新秩序和协调统一的国际体育规范体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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